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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4-07-07 14:32:40

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汽油的通告

各区人民政府,市政府直属各单位:
  为进一步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,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,根据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Ⅴ车用燃油的通知》(粤府函〔2014〕107号)要求,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推广使用国Ⅴ车用汽油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  一、本通告所称国Ⅴ车用汽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《车用汽油》(GB17930-2013)有关规定要求,且标号为92号、95号、98号,全年蒸汽压限值为45—60KPa的车用汽油。
  二、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,自2014年7月1日起,全部销售国Ⅴ车用汽油。
  三、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加油站,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前,全部完成国Ⅴ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,标识统一采用“标号+汽油+(Ⅴ)”字样。
  四、从2014年7月1日起,国Ⅴ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,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国Ⅴ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。
  五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国Ⅴ车用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,接受车用燃油质量、计量和价格问题的投诉举报,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。投诉举报电话:12315。
  六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
深圳市人民政府
2014年6月17日